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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凡是运用高新技术成果**实现转化并形成样品、样机或服务的项目可以申请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高转项目”)认定,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高转中心”)常年受理高转项目认定申请。

高转项目认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近3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近2年内获得授权的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项目的知识产权可以是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或是通过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的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知识产权实施权。
2、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通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凡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时间周期:2个月左右。
受理条件
1.认定批准条件:
(1)项目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近3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近2年内获授权的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项目的知识产权可以是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或是通过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的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知识产权实施权;
(3)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4)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5)项目的总体技术与其它同类产品(服务)相比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和先进性,且项目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2.依申请变更的准予批准条件:经认定的高转项目,由于项目单位名称变更或者发生项目转让情形的,应向市科技创业中心提出认定证书变更申请。
(1)项目单位名称变更,准予批准条件为:
① 在项目有效期内;
② 因改制、重组等原因,或项目单位分立、合并后,单位名称发生改变,但项目承担主体并未发生变更,申请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变更备案登记,并取得工商行政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③ 取得单位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项目转让变更,准予批准条件为:
①在项目有效期内;
②签订项目转让协议;
③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项目知识产权权属变更。3.有效期延展的准予批准条件:经认定的高转项目,在认定有效期内,若项目的核心技术获得中国境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可以申请项目有效期由5年延续为8年。

办理流程
常见问题
1.赠送三年科技部火炬统计企业年报
2.赠送三年科技部火炬统计高企发展情况年报
3.赠送三年国家高企认定网企业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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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赠送科技中小型企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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